2005年11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
    实施机关:浙江省农业厅
    (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、浙江省畜牧兽医局)办理程序:
    办证窗口形式审查、受理→省畜牧兽医局审验→执法总队初审→政法处审核→厅领导审批→办证窗口告知→发证、收费
    申报条件:
    1.具有与所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工程师、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;2.具有与所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厂房、设施和卫生环境;3.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、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;4.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;5.非专门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兼产兽用生物制品的,必须有单独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区;6.必须符合农业部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GMP)》的规定。
    申报材料:
    1.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;2.农业部核发的《兽药GMP合格证》;3.农业部、浙江省农业厅规定的其它资料。